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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唐鳳的記者會,唯一比較有進步的地方,就是要對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劃設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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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唐鳳的記者會,唯一比較有進步的地方,就是要對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劃設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依據我和葉宜津委員共同提案修正的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第2項,可以收取觀光保育費。
但對於原提案的是否將東西吉廊道畫設為完全禁漁區,整場記者會都沒有提到。事實上東西吉廊道本來就在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的海域特別景觀區內,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6條的規定,本來就禁止漁業活動的,但是海洋管理處卻又說國家公園範圍海域特別景觀區得許可既有傳統之季節洄游性之漁業活動,不知道這個「得許可」的法源在哪裏?
所以,縱使依據發展觀光條例,把東西吉廊道畫設為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除了得對旅客收費外,是否禁漁等相關重點都沒有說清楚,還是像現況一樣可以規避法律的限制呢?

唐政委於11月17日召開會議的討論逐字稿, 請參見以下網址(法務部的法律意見在逐字稿最後): https://sayit.pdis.nat.gov.tw/2017-11-17-%E6%BE%8E%E6%B9%96…
簡單的說就是內政部認為,民國99年國家公園法增訂第6條第3項,主管機關應分別於其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各依其保育與遊憩屬性及型態,分類管理之。所以國家公園管理處可以自己訂定管制原則,當然就得允許漁業活動。但如果這樣解釋的話,國家公園法從第8條以下,就都可以不用規定了,因為全部授權管制原則了。
基本上法律本文的效力絕對大於不知所云的管制原則,但行政機關常因為行政便利,就自行解釋,明明國家公園法第16條就寫著特別景觀區,是禁止漁業行為的(均應禁止)。
另外依發展觀光條例去設立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因為發展觀光條例主要是針對旅客行為,所以也無法推出當然可以禁止漁業行為,反而本來可以從事潛水、登島遊覽對於生態影響不大的行為要受到很大的限制,這真的和當初鯊魚哥的提案原意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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